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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我校招生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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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2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为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坚决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生源质量和教学质量,特针对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制定以下规定:

    一、组织领导

青岛理工大学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由下设的招生与就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就办”)遵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招生的方针政策,具体负责学校各项招生工作的开展,对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负责。

二、招生计划的编制

1、招就办负责招生计划的编制、申报、宣传和实施;

2、招生计划的编制由各学院依据自己的条件提出申请计划;由招就办根据就业状况、就业需求和就业需求地区分布提出生源计划;由教务处根据教学条件和办学质量提出分专业计划;由学生处根据条件设施、学生管理队伍状况,提出招生建议计划。

3、对不具备招生条件的专业,学校将不安排招生计划。学院如提出申报计划,招就办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教学条件评估,条件合格后方可安排招生计划;

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教学质量差的专业,学校将不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限期整改并经过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安排招生计划;

对初次就业率连续两年处于较低水平的学院、专业将限制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4、招生计划编制完毕后,经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上报。

三、招生工作的宣传

1、招生的对外宣传工作由招就办负责组织实施;

2、鼓励各学院大力宣传自己的优势特点或采取各种积极、合法、有效的措施吸引高质量生源,宣传内容须经招生与就业办公室审核,不得有虚假或违背学校宣传招生政策的内容。

四、招生工作的实施

1、招就办遵照国家、省、市当年的招生录取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当年的招生章程、招生规则和实施细则,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在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牵头组成招生录取监督小组。高考网上远程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招就办在指定地点完成录取工作。

3、招生录取过程中招生计划的政策性追加和调整,必须由招就办统一办理,特殊情况由招就办报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研究、并经校长签批后方可执行。

4、招生录取学生的专业确定和退档名单必须按照学校当年招生章程规定的原则执行,并经过招生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确定。

5、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计划控制、学生信息下载上传、学生档案审阅、网络通信保障、录取信息统计、录取通知书打印邮寄等工作都要由专人负责,并制定相关的工作职责,严格遵照执行。

6、需要派员单独进行招生录取的,所派人员必须由招就办选派,并经招就办同意和授权,派出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得以招就办名义从事超出授权范围的其他活动。

五、录取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文化考试作为主要入学考核标准的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

2、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条件,对残疾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定向考生应根据省招办的有关政策给予重视。

六、招生工作纪律

1)招生录取监督小组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阅卷、录取进程。

2)招生录取人员应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教师和行政人员,不能作为该年的招生录取人员。
3)招生录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法规、政策和规定,严守招生纪律,忠于职守,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保证招生录取的公平和公正。

七、专业性考试

1)学校负责的专业性考试,在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就办负责组织实施,并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专业性考试领导小组,制定当年相应的考试章程、规则和实施细则,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专业性考试阅卷(测试)和成绩统计、发布均由招就办组织实施,阅卷(测试)教师要由相关院系部提供候选名单,考试领导小组抽签确定,成绩统计完成后由校长签字认可后发布。

八、其它问题
1)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对考生的来信来访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由纪委监察室和招就办负责处理,要认真做好接待、解释和说服工作。
2)新生入学后,应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3)有关事宜由招就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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